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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和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以及常驻外商和境外技职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照顾。
  第九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度假区内开办外汇商店,收取外币。
  第十条 允许在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合资旅游汽车公司应优先购置使用国产车,可适当购置进口车,对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免征横向配套费。
  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购置的车辆一律不得转售区外。
  第十一条 度假区内的中外合资旅游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海外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外商在度假区内投资建设本省特别鼓励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利用外资兴办的旅游经营项目(不含宾馆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0万美元),由度假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在区内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从度假区批准兴办之日起,10年内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度假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属于中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十年内全部留作自我发展之用。
  第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度假区兴办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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