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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5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1994年7月7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省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科学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省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
  (一)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发表或作为专著出版的理论成果;
  (二)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发明创造,经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备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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