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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失效]

  第五条 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由企业根据各自不同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具体合同期限由企业与农民工本人协商确定。企业与农民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8年,合同期满即应中止。
  第七条 农民工在企业内部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生产岗位,一般不变更劳动合同;但生产、工作条件变化较大,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和有关内容。
  第八条 除《规定》十五条所列情形外,经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农民工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有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和晋升技术等级考核的资格,并享受相应的待遇。符合工人技师评聘条件的,根据企业需要,可以参加工人技师评聘。
  第十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对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内不含17%的工资性补贴)。
  农民轮换工的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民工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应当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停止发给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和企业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连本带息一次性发还本人。
  第十二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停工医疗期:
  (一)连续工龄为5年以下的(含5年,下同),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
  (二)连续工龄为5年以上7年以下的,停工医疗期为4个月;
  (三)连续工龄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的,停工医疗期为5个月;
  (四)连续工龄为10年以上的,停工医疗期为6个月。
  停工医疗期期间的医疗待遇和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按照上述连续工龄期限相应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3、4、5、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含因病死亡),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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