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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7月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维护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其范围包括: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化工、冶金及其他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确需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第三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宏观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组织实施。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由企业自行组织招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其他行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种、岗位,企业自行组织招收后,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按《规定》九条所列七项外,还应当增加劳动保护和奖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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