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市场管理
 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1994〕76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维护我省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经省政府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油收购,精心组织安排,保持良好的收购秩序。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粮食收购任务和有关政策,提出具体收购方案,精心组织粮食企业积极收购,确保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在国家定购粮食收购期间,以市县(区)为单位没有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国有粮食部门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准收购粮食。考虑到以粮食为原料的工业和饲料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在定购粮食收购期间,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在划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自用部分,但不能搞经营性收购。以市县(区)为单位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后,允许具备规定资格并经工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的粮食批发企业收购粮食。对粮食批发企业在当地农村设委托代购点的,必须有委托企业开具的证明,否则不允许收购粮食。不允许个人和外地经营粮食的企业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外地经营粮食的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只能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粮食,进行场内交易。省内粮食批发企业不允许为外省经营粮食的企业代购粮食。个体从事粮食零售的,要从粮食批发企业进货或到农贸市场和粮食初级市场购买,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运用经济、行政等综合性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证国有粮食部门能掌握70-80%的粮源。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管理、粮食、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粮食批发企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从今年8月1日起,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粮食、税务、物价部门参加,共同对省内非国有粮食部门的现有经营粮食批发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从事粮油批发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企业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股份责任制公司应为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为50万元;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低于10万元;二是要有与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包括场地、仓容和检测手段;三是常年保持一定的库存量,库存量不能低于收购量的15-20%,并承担粮食出口、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等社会责任。凡具备以上条件的批发企业,经当地县以上工商、粮食两部门共同审核后,可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重新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坚持取缔无证经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各级政府要及时进行验收,对清理整顿走过场的要进行重新审查登记。
  三、要安排衔接好产区和销区之间的粮食购销,认真执行粮食调运计划。省玉米批发市场和其他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每年都要搞好粮油供求调查,通过召开粮油交易会等形式组织产区和销区签订购销合同,调剂产销余缺,逐步使产区和销区建立起稳定的购销关系。凡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场内交易的,省里在调运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否则不予办理运输手续,不予安排采购资金。粮食调拨要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由省粮食厅安排运输计划。属于省间和经交通部门、铁路限制口安排调运的粮食,运输计划由省粮食厅负责汇总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属于省内调运的粮食,运输计划经省粮食厅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安排落实。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调运计划,坚持合理调运。对国家安排调运的储备粮,调出单位拖延不办的要取消其专储资格,今后不再安排专储任务。对不执行省安排的调出计划的,取消相应的费用补贴。铁路、交通部门对粮食运输要优先核批计划,优先安排发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