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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投资部门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单独投资开办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鉴于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所确定的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相吻合,除国有独资公司可全资设立非法人企业外,其他公司不能申请设立全资非公司法人企业。
  五、关于对分公司的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非法人企业,可由公司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申请登记。登记时应提交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司设立的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机构,无论其是否称为分公司,都应视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等于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如果要从事该项业务,应重新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关于对公司登记的收费
  公司登记收费,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规定执行,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需交纳查阅、复制费,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全部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按私营企业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七、关于公司的执照和使用的表式
  对新申请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核发由国家工商局新设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使用国家工商局统一制定的新文书表式和格式。新设计的执照、新表式未到时,暂推迟受理对公司的登记注册。
  八、关于对非公司企业的登记
  对非公司企业的设立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1990年第39号令执行。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凡不符合这两种公司设立条件的,一律不准以“公司”的称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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