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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外,现行国家各部委和地方制发的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文件所要求的前置审批项目,从今年7月1日起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依据。
  二、关于对公司的登记管辖
  (一)期货经纪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工商局登记。
  (二)省工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3.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投资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在长春市开办的分公司;自然人开办的冠吉林省名的公司;
  6.国家工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7.省政府决定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三)市(州)、县(市)工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
  1.市(州)、县(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2.市(州)、县(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市(州)、县(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外的其他公司;
  6.上级工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四)省工商局主管和领导全省的公司登记工作,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三、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
  (一)变经济性质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四种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要反映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同时还要反映出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内容。
  (二)变注册资金为注册资本。对开办各类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准降低标准。
  (三)公司名称要预先核准,一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准使用第二名称。
  (四)经营方式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一个事项。
  四、关于对子公司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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