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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政府:
  全国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公司法》《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和报批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报省政府批准。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具有审批权。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少数特殊行业须报批外,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受理登记。
  (三)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务院明确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前,可允许各级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不含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部门)单独投资设立,但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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