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断拓宽宣传教育覆盖面,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强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正确认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从而知法、懂法,自觉地守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
矿山安全法》的认识;尽快制定与《
矿山安全法》配套的法规、标准等,并大力进行宣传。
二、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提出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发挥管理体制的整体功能作用。
企业要在管生产的同时管好安全,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负全责。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要依法从组织、培训教育、技术、设备设施、资金等方面建立可靠的安全体系。要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技措费的投入,不断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和职工的自我保安能力,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
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对违法行为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处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加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以适应矿山安全工作的要求。
职工群众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矿山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遵纪守法。各级工会组织要紧紧依靠职工的群众力量,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认真清理整顿小煤矿
各级政府要认真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搞好小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3>14号)精神,切实做好小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小矿建矿审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小矿,该整顿的要限期整顿,该经济处罚的要给予经济处罚,特别是违法开采的该关的要坚决关闭。对采石场及其他类别的小矿山也要参照煤矿进行清理整顿。
四、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