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法制
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加强我省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法制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矿山安全法》
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
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运用各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清理了与《
矿山安全法》有抵触的政策规定,整顿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进行了小煤矿清理整顿,实行了预警制度,开展了《
矿山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取得了一定效果。1993年在1992年事故发生率较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又下降了6%。最近,国家《
矿山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我省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差距:一是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投入减少,今年上半年国有煤矿因工死亡人数较上年同期上升32.3%;二是集体、个体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仍占85.3%,无证矿占61.2%,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三是安全管理力量削弱;四是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不足,适应不了矿业发展的需要。为了使《
矿山安全法》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执法检查组意见和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大力宣传《
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吉林省劳动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