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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一)所有亏损企业都要结合扭亏编制技术进步规划和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银行、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税收、贷款、贴息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二)各市(州)政府和省直亏损企业主管厅局的领导要组织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专家深入到亏损企业搞技术咨询,帮助亏损企业研究产品结构调整方向,选择技术改造项目,开发新产品,推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对经过确认有效益的新产品,可当年一次性提取税后利润的10%,重奖有功人员。
  (三)各市(州)、厅局的领导要搞好牵线搭桥,协调关系,鼓励省内外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对中小型亏损企业实行租赁、技术承包或联合、联营,依靠科技扭亏。
  五、对扭亏工作实施分类指导,一厂一策。
  各市(州)长要立即组织扭亏办和财、税、银部门逐户帮助亏损企业卸包袱。省行业主管厅局与企业所在地政府一起对亏损企业逐户进行会诊。在此基础上,分类排队。对扭亏有望的要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加以扶持;对扭亏元望的坚决进行调整。要根据企业实际,一厂一策,一户一个办法。
  --对扭亏为盈、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财政部门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把当年已交所得税税金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用于扶持生产、归还贷款或处理遗留问题。
  --亏损企业在扭亏期间,免交税收以外的一切费用、基金和集资。
  --亏损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亏损大户,可对1983-1985年间使用地方财政拨改贷资金形成的历史债务进行清理,经过试点,逐步转入国家资本金。
  --亏损企业自销积压产品,各地工商、市场管理部门要给予方便,除税收外,免交一切行政管理费用。
  --对已经放假或开不出工资的亏损企业职工搞第三产业或个人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收缴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以减免照顾。
  --允许亏损企业富余人员辞职、停薪留职或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另谋职业,或持单位证明进入劳务市场参加社会招工;对符合条件的,可提前办理厂内退休。
  --充分运用实行“两则”和清产核资的政策,为亏损企业卸包袱。
  --建立扭亏基金,用来支持亏损企业扭亏。扭亏基金的借贷由扭亏有望企业向当地扭亏办和工商行申请,当地扭亏办和工商行审核同意后,报省扭亏办和工商行审定。
  --亏损企业通过转产、停产、兼并、分立、解散、破产等调整后,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服务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从经营之日起一至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六、加强管理,增强约束,持久开展双增双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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