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禁止对试点企业进行各种摊派和重复检查。
4.企业集团经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试办财务公司;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筹措发展资金。
5.试点企业经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对外经营自主权,从事海外投资、融资等业务。
6.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厅、人事厅、外贸厅、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局、土地局、外经局、工商局等单位都要尽快制定配套办法,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相应地制定有关办法。
六、试点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一项艰巨、复杂、细致的重大改革任务,没有现成模式。要全面完成需要较长时间,不可能一蹴而成,必须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分期分批,稳步推进。因此,需要加强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试点工作组织领导。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为了搞好这项重大改革的试点,成立吉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编委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派人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组织实施。
1.全省选择30户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列入省里30户试点的地区企业,要向各市(含梅河口,下同)、州提交试点申请、试点方案(草案)、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等,经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体改委,经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为试点企业后,下发确定为试点企业的文件,由市、州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列入省试点的省直企业,要向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试点申请、试点方案(草案)、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经审核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报省体改委,经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为试点企业后,下发确定为试点企业的文件,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3.试点申请书应包括:试点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试点理由等;试点方案应包括:企业的概况、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经营预测等。
4.试点企业改组为公司完成后,经市、州和省直主管部门同意,按《
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向省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