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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一是试点企业必须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缴和向职工支付;职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二是对于离退休职工较多、开支负担较重的试点企业,经科学测算,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国有存量资产划出一部分,以股权或出售资产的现金收入等形式交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持有,相应变更企业的资本金数量或股权结构。这部分资产转让收入和投资权益必须专项用于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支付。三是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统一筹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的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失业救济,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就业服务。
  (三)减轻企业办社会问题。一是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派出所等后勤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社区政府服务职能,一般应从企业分离出去。二是区别情况,有的由政府或由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有的可改为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有的可改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三是被分离单位的产权经过界定,可由改制后的公司持有,也可由改制后的公司出售,或移交给地方政府,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四)培育产权交易市场,保进国有产权的转让和重组。
  1.稳步进行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产权交易。积极支持试点企业兼并、租赁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控股,壮大在自身实力,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
  2.产权转让要坚持下列原则:一是依法有偿转让,二是转让资产必须评估,三是通过市场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四是转让收益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五)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
  1.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其对企业的技术服务、产业导向、信息交流、监督协调等作用。
  2.发展直接为企业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认证机构、资产及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
  3.明确各类中介组织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其行为,通过资格认定和年检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树立职业道德,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其他有关配套政策。
  1.对试点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国家合同订货办法。
  2.减少对试点企业扩大再生产各环节的审批内容,改革和简化试点企业合资、基建、技改等审批程序和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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