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理(总经理,下同)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不能由政府行政机构或股东会直接任免,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5.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五)健全企业财务制度。
1.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两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健全试点企业财务制度,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状况,按照
清产核资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规定,清理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属于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集团核心企业),应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和控股比例,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按照《
公司法》、《
会计法》和公司章程,科学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公司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聘用的财务负责人,非经董事会决议,经理无权解聘。
3.公司财务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董事会制定财务预、决算,股东会批准财务预、决算,监事会负责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财务、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制度。
(六)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1.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员,但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2.政府对企业工资总量实行间接控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实行个人收入货币化和规范化。职工收入根据岗位、技能和实际贡献确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包括年薪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奖励;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兼职董事和监事实行津贴制度。
3.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市场需要,企业自主设置内部机构,健全科技开发、质量管理、市场营销等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