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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国有资本金的出资者代表,依法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股权管理。其基本职责是从价值形态上运营国有产权,使国有资产不断增值。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企业法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对企业不行使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股权在公司股本总额中的份额,可按产业政策、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股权结构分散程度确定。属于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国家可参股。
  (三)确立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
  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试点企业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竞争性行业和基础产业中国有试点企业大部分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全省性总公司可逐步改为国家控股公司,一般不搞一家公司的全行业垄断;企业集团应该按母子公司的体制进行改组。
  2.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特定行业的企业,应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面临暂时困难、暂不具备进行股份制试点条件、班子素质较好、管理较好的微利微亏大中型企业,可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按《吉林省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的意见》执行。
  3.国有企业改组为多个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公司制改组的主要形式。实现的途径包括:债权转为股权,引进外资入股,企业之间投资参股,吸收部分事业单位及部分基金投资入股等。
  4.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四)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1.按照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领导管理体制(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做到权责明确、各司其职,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
  2.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其他出资者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权力。
  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人选经股东推荐,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照公司的不同类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含董事长,下同)必须诚信勤勉,熟悉业务,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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