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的原则
(一)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确保国有资产(资本)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二)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原则,保障出资者权益,落实企业法人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及宏观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
(四)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法》和其配套办法,重在公司组织制度建设和试点的规范运作。
(五)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相互配合,搞好试点。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试点企业的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占有比较重要地位,企业管理比较好又有发展前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以生产企业为主,适当兼顾商贸、交通、建筑和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
(三)以没进行股份制改组的企业为主(包括集团核心企业、集团公司),适当兼顾已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
(四)以经营机制转换较好、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主,适当兼顾一般和较差的企业。
四、试点的内容
(一)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重新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核定资本金,形成企业法人财产,其中国有资产应办理产权登记。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及其他出资者,依法对企业行使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能抽资撤股但可以依法转让。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与政府机构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二)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政府授权建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可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组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二是授权给地方大型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全省性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集团核心企业。
上述投资机构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实行交叉持股,将下属单一产权主体的企业改组为多元股东结构。目前难以确定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的试点企业,可暂由政府授权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行使国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