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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试点的原则
  (一)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确保国有资产(资本)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二)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原则,保障出资者权益,落实企业法人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及宏观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
  (四)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其配套办法,重在公司组织制度建设和试点的规范运作。
  (五)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相互配合,搞好试点。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试点企业的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占有比较重要地位,企业管理比较好又有发展前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以生产企业为主,适当兼顾商贸、交通、建筑和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
  (三)以没进行股份制改组的企业为主(包括集团核心企业、集团公司),适当兼顾已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
  (四)以经营机制转换较好、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主,适当兼顾一般和较差的企业。
  四、试点的内容
  (一)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重新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核定资本金,形成企业法人财产,其中国有资产应办理产权登记。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及其他出资者,依法对企业行使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能抽资撤股但可以依法转让。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与政府机构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二)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政府授权建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可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组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二是授权给地方大型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全省性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集团核心企业。
  上述投资机构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实行交叉持股,将下属单一产权主体的企业改组为多元股东结构。目前难以确定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的试点企业,可暂由政府授权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行使国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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