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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
 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
           (省体改委 1994年8月)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它对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们要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即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的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六届三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
  理顺试点企业产权关系,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完善企业内部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企业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机制,从体制上实现以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明确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推进相关体制的配套改革和企业产权转让,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通过试点,总结积累经验,探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实现形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途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逐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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