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检办联<1994>203号)
各市(地)工商局、商检局、消费者协会,各进口商品经销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越来越多,这对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目前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还不尽如人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我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浙江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一九九四年度浙江省流通领域抽查检验鉴定进口商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销售假冒伪劣进口商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商检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全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鉴定工作,并在浙江商检局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检局、消费者协会负责本地区流通领域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鉴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进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