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上述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目标,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一)提高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我国大陆地区地震活动目前已处于地震活跃期的前期,并可能逐步步入高潮活动,虽然我省历史上较少遭受破坏性地震,但也不能排除少震区突发破坏性地震的可能性,因此,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落到实处。设有地震管理机构的市,要加强地震工作队伍的建设,保证必要的防震减灾经费投入,做好城市防震减灾工作。
省地震主管部门要从法规、规划、监测预报、震害预测、抗震设防标准、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以及地震应急等方面,加强对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二)严格把握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各地、各部门,尤其是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的省地震局、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地震局、建设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浙震<1993>25号),严格把握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共同把关做好地震安全设防工作。除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外,凡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以及新建设开发区和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等,均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议成立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省地震局另行发文),负责审定我省范围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省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并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为了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高效而有秩序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宜制定发生5级以上地震时的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部门分预案。各地市已经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应落实部门分预案;尚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应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予以落实。
(四)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辨别地震谣言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抓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防震减灾的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震处置能力,同时提高群众辨别、抵御地震谣言的能力,避免因地震谣传或误传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波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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