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5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地震局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地震局《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1994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4>36号),对我国今后地震活动的总趋势作出了预测,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防震减灾的目标。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目标
根据国家制定的我国大中城市经过十年的努力抗御六级左右的地震的防震减灾目标,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与历史上的震害特点,十年内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一)对本省范围内发生的5至6级破坏性地震,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力争在震前向政府报告,做到灾前早知道,早准备。
(二)本省范围内如发生5至6级的破坏性地震,省内大中城市不致遭受严重破坏;城市的生命线工程、交通枢纽及其它重大工程基本上完好无损;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基本无严重损坏;不发生严重的人员伤亡。
(三)本省邻区发生7级以上强烈破坏性地震时,省内大中城市基本完好;主要工业与民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大跨度工程设施,不会有大的损坏;基本无直接人员伤亡。
(四)本省局部地区发生小震群活动时,震区的人民生活、经济建设基本上不受影响,不会由于恐震心理导致人身意外伤亡。
(五)发生地震误传、谣传事件时,各级政府和防震减灾管理部门能及时做好工作,保证正常的社会和生活秩序。
二、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