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停止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
经委、省外经贸委关于自营进出口
生产企业(集团)申报和管理考核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计经委、省外经贸委《关于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集团)申报和管理考核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集团)申报和管理考核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已有146家生产企业(集团)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这对企业在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质量档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讲,我省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还不多,出口创汇任务完成不太理想。为加快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努力扩大出口创汇,现就我省自营进出口企业申报和管理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扩大出口创汇,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30号、<199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集团)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我省对外贸易的发展步伐。
二、具备经营条件的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代理出口,下同)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在四百万美元以上的,均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已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集团,对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已全资合资的生产企业(集团)不再另行赋予进出口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