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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
 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计经委、财政厅、城乡建设厅、土地管理局、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四批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我省第四批由地方承担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经过各地有关部门和军队一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各种原因,原定于1994年上半年完成的目标已难以实现。为加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建房速度,确保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如期进住,现根据国办发<1991>9号文件和1993年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房改工作会议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地方承建的军队、武警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的住房,应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修建,并于1994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城市规划,并尽可能选择在市区或近郊区交通、医疗、生活比较方便的地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批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
  三、地方承建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含购买商品房)应免收土地使用税、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人防、绿化等费用;土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等酌情减免;“八五”期间,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其集资以及摊派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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