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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1994年8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9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团结教育广大妇女,动员社会力量,协助人民政府,发展妇女事业,为妇女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调查研究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事项,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交有关部门查处,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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