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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9日)废止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8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7日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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