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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山东省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山东省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店(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的商店、商场、封闭式的集贸市场等。
  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商店(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消防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露天的商贸、集贸和专业批发市场、非固定的商业网点、摊点。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实施商店(场)消防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条 商店(场)在经营管理中,法定代表人或个体业主必须全面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
  (四)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五)认真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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