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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一)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驾驶、操作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三)转借、涂改和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四)拖车未安装制动装置的;
  (五)农业机械在易燃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操作证、作业证的;
  (三)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由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决定。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违章行为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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