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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二)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农机监理机关需上路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携带证件,佩戴标志。
  第八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运输时,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上款所列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事项,省公安机关委托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质量负责。生产的农业机械必须经有鉴定权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牌证时,应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使用或者户主名称改变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已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
  第十五条 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实行年检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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