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31日)废止(原因:有关内容已被后来制定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所代替。)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