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类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旅馆应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旅客交由旅馆保存的财物丢失、被盗、损毁的,旅馆应予赔偿。
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发现违禁物品或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赃物,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藏、转移或者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旅馆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缴纳特种行业管理规费,接受年检验证。
第十五条 在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和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进行淫亵色情活动。
第十六条 没有工商登记证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旅馆内挂牌进行商务活动。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进行旅馆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治安档案;
(二)及时查处旅馆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监督、指导旅馆建立治安责任制度,做好治安防范工作,防止治安灾害事故;
(四)协助旅馆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的经营自主权和旅客的人身权利,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安人员在旅馆执行公务,必须主动出示证件,秉公办事,文明执法,不得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在执行《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中,落实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查禁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旅馆从业人员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记功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