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旅馆,应遵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有偿提供住宿服务的营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行政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
第四条 旅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
第二章 开业审批
第五条 开办旅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旅馆的建筑设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安全间距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