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为广辟流动渠道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地应抓紧抓好培育、发展、完善人才市场的工作,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人才流向。发挥人才市场在国家宏观管理下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妥善解决人才市场所需场地、经费和人员。
(九)改进国家统配人员的分配、安置方式。在保证中央和省统配安置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三地”(西藏、青海、新疆)和“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内调人员在一定地区和范围内进入人才市场(工人进入劳务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十)为适应人才流动工作的需要,市、地、州应尽快建立健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工作。对仲裁机构按有关规定所作的仲裁决定,须无条件执行。
(十一)进一步放活流动人员的户口管理政策。除工作调动外,其他流动人员到异地工作的,可保留原所在地户口,到流入地公安部门登记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十二)进一步保护流动人员的住房利益。调动、辞职、辞退人员居住原单位的住房,属已购买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房改政策规定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受法律保护;属租房的,原单位可收回,但流出人员在未重新找到住房前,可在一至三年内继续租住,租住期内按国家规定交纳租金;流动人员到新单位工作后,在原住房出售或退回给原单位的前提下,可重新申请租房或购房,单位对他们应和原有职工同等对待。
(十三)妥善解决辞职、辞退等流动人员失业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企业流动人员失业按《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执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失业保险办法,在失业保险规定出台前,辞职人员的辞职补助费和辞退人员的辞退费,按现有规定领取。
(十四)流动人员因户口、住房变化而涉及的子女入托、入学、转学,在所属辖区范围内,有关校(园)应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予以接收,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之外的费用。
(十五)人员流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实现有序流动。对不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的人员,不得接收或录(聘)用。违者要严肃处理。
(十六)为保障单位经济、技术权益不受侵害,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技术、知识产权,凡属单位的技术或技术成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售或在新单位使用。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流动人员在流出单位前,必须按规定归还公共财产、结清帐务、移交工作。除指令性调动外,流动人员曾经原单位出资培训过的,单位可参照《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规定收取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