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1994年8月1日 川委发<1994>17号)
(一)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人才合理流动,对充分发挥人才的才能,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省人才流动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流动难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才流动要坚持国家、单位、流动者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单位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流向最能发挥才能的单位和岗位。国家有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和调配人才;单位有权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国家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并保证人才合理流动;个人有权按国家需要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择业。
(三)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党政机关应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行和完善聘用合同制;企业要推行和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以落实个人择业和单位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四)人才流动要注意向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生产第一线引导、倾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完善人才市场规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要在政策措施上,给予支援和保护。凡主动从内地到老少边穷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通过调动、辞职方式去的,经流入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单位接收可不受流入者原单位的所有制、机构性质及本人身份(干部、工人)的限制;通过辞退方式去的,单位接收所需的干部指标,由流入地人事部门优先予以解决。
(五)各类人才可以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调动、转任、轮换、组织派遣、辞职、辞退或兼职、借用、停(留)薪留职、对口支援、下派锻炼等方式,实现其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
(六)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动、辞职、辞退和兼职、下派锻炼,按中央和省的现行规定办理。其中,企业人员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入企业,应打破原有干部、工人身份和所有制的界限,由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管理、专业技术、工人)的性质,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允许企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停(留)薪留职;鼓励县(处)及其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领办、创办、联办、承包生产(科研)性实体。允许人才匮乏并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向人才相对集中富余、任务不饱满的单位借用人才。
(七)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从省外引进各类紧缺人才,要创造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回川工作。省外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及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到我省工作,可不受编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户口等的限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后,所需增人计划予以专项解决。其中,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需进入成都市区的,由成都市每年增拨专项指标予以解决入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