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了进一步提高工行职工关心存款、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工商银行对完成存款任务的行实行奖励,奖金按当年各项存款增加额的千分之三提取。
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区别对待
(一)各级工商银行要明确帮助企业解决资金是银行的责任,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主动与各级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二)工商银行对企业有效益的生产,及时给予贷款,包括虽有包袱,但有好的产品、有市场、有销路、能还款的也给予贷款支持;对能扭亏为盈或减亏的企业,在落实扭亏措施的前提下,也适当给予贷款帮助;对一些主要是因为体制、价格、资源紧缺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为渡过当前的困难,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贴息前提下,可发放一部分贷款,解决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和没有销路的积压产品的生产,不贷款支持。对于上述各类贷款,工商银行要与企业签订“银企贷款协议书”明确规定银行投入和企业的产出,对企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再给予贷款支持。
(三)各级工商银行要加强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监测,促进企业资金配置,用于生产、创税创利,制止企业资金不合理外流。要督促企业留足存款,保证职工工资支付,上缴税利、归还贷款以及生产周转。对企业擅自拿销售回笼款向外投资,转移工行存款,超过企业自有资金一定比例,未经有权批准部门批准,未归还银行贷款前向外投资,开户行要管紧贷款,并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收回贷款和不再给予新的贷款。
(四)工商银行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协作,共同配合政府部门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开展“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企业压缩三项资金的具体目标。对企业所盘活的资金,原则上80%留用当地或企业所属行业。对完不成规定目标的,要从严控制贷款。
(五)各级工商银行要按照“固定资产从严,流动资金搞活,企业为主,银行协助,清理旧欠,防止新欠”的原则,积极协同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协助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清理货款拖欠。近期切实落实好对煤炭、电力、冶金、化工、机械等重点行业的清欠工作。
三、参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各级工商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参与企业实施分立、租赁、合并、兼并、停产整顿、解散、产权转让、破产行为的全过程,对企业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分割确定产权、研制转制方案等重点环节开展银行监督工作,督促企业保证工行贷款的安全和完整。对企业借转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要在信贷、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给予制裁,制裁无效的要及时依法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