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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62号 1994年8月12日)


  今年上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经过各级教育等部门的艰苦努力,我省中小学生流失严重的问题,得到了初步控制。据1994年春季开学调查统计,全省中小学生流失率为2.52%,其中小学生2.04%、初中生4.74%、高中生3.62%。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工作仍然需要引起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高度重视,而且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就会直接影响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和“两基”目标的实现。为此,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工作(以下简称“控流”工作)提高到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高度来认识,并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中,定期检查、考核,真正做到四个到位,即认识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到位。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经常过问“控流”工作,政府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指挥和部署“控流”工作。要采取各种措施,下决心使辖区内中小学生流失率不超过2%;今年10月上旬,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中小学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流失率超过上述规定的县、乡、镇要通报批评。中小学生流失率高的县、乡、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二、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适龄少年儿童弃学从事任何职业,违者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动员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就读的,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童商者,可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十条之规定,和劳动部等六部委《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规定,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还可鼓励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乡规民约,共同制止中小学生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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