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黔府发〔1994〕48号 1994年8月28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金调整办法
(一)我省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1.197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100元离休金,退休人员每月增发60元退休金。
2.1979年1月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85元离休金,退休人员每月增发40元退休金。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70元离休金,退休人员每月增发30元退休金。
4.1989年1月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60元离休金,退休人员每月增发20元退休金。
(二)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批准离退休的次月起,离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离休金,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休金。
(三)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凡享受原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退休金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的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标准增发退休金。
(四)我省国有企业中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1993年执行黔劳险字(1993)16号和黔劳险字(1993)27号文增发的生活补贴,这次增加离退休金时不予冲抵。
(五)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但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时增资部份达不到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规定标准的,按标准补齐。
(六)凡符合本通知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
二、国有企业中,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在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