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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法[失效]

  企业无故不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未缴纳款额3‰的滞纳金,纳入待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统筹,省、地(州、地)两级调剂的办法。铁路系统的待业保险基金由省统筹,国防企业中原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市)待业保险机构每月收缴的待业保险基金,按收缴基金总额的10%上缴地(州、市)待业保险机构;按收缴基金总额的5%上缴省待业保险机构,分别作为全地区和全省的调剂基金,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调剂使用。县(市)不敷使用时,及时向地(州、市)申请调剂;地(州、市)不敷使用时,向省申请调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待业职工,在离开原企业后15日,凭原企业开具的证明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待业保险机构,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八条 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待业职工离开企业前的连续工龄长短分别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不发给待业救济金;
  (二)连续工龄满1年的,领取待业救济金4个月;连续工龄超过1年不满5年的,每超半年增加1个月;
  (三)连续工龄满5年的,领取待业救济金12个月;连续工龄超过5年的,每超1年增加1个月。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月数与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月数合并计算。再次待业计发待业救济金时,应扣除过去已经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工作年限。
  第九条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每月70元;
  (二)连续工龄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75元;
  (三)连续工龄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月80元;
  (四)被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每月50元。
  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今后将随物价的变动适当调整。
  第十条 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补助费,按每月6元发给。因患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当地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在指定医院治疗,其医疗费用负担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元。因参与违法活动而致伤致病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参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的规定发给。因参与违法活动而死亡的,不予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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