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
关于我区电影行业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90号 1994年8月12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我区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区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使全区电影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通过深化改革,使电影系统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运作方式等,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电影作为精神产品,市场就在观众。检验电影市场发育如何,要看社会、经济两个效益。
二、理顺关系,充分发挥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形成规模经营。35毫米影片,由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购买发行权,通过地、市电影分公司向全区各类放映单位发行。进入全国院线放映的35毫米影片,亦由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办理经营业务。
16毫米影片由县(市)电影公司购买经营。县(市)可以单独购片,也可联合购片。地、市电影公司负责作好协调汇总工作,并报自治区电影公司统一代理订购。自治区电影公司对县级电影公司购买16毫米影片给予补贴,每订购1个拷贝,川区县补贴300元,山区县补贴400元。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不购不补,三年脱钩,全部自理。
自治区电影公司现有16毫米影片的拷贝,全部无偿调拨给县(市)电影公司使用。各县(市)财政每年核拨一定的经费,作为县(市)电影公司订购16毫米影片的资金。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各县(市)电影公司经营16毫米新旧拷贝的发行收入,不再上交地、市电影公司和自治区电影公司。
70毫米等新形式影片的放映,电影院可直接参加全国院线放映计划或向制片厂联系租片,也可委托地、市以上电影公司代办。
驻宁部队(含武警)的电影发行、放映和在地方租用的影片,应以服务部队为目的,不得向社会公开放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