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1994〕96号 1994年8月29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区放开了蔬菜购销价格,实行了多渠道经营,价格由市场形成。由于各级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蔬菜供应有了明显改善,流通活跃,供应充足,方便群众,适应了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使城乡居民的食菜结构有了很大改变。但是,在市场转轨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菜价涨幅过高,蔬菜淡季一些品种批零差率过大等,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决定,现将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放开批发价格,控制零售价格,合理控制大路菜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的差率。
(一)放开蔬菜的批发价格。蔬菜批发价格,由批发商、菜农、蔬菜贩运商和零售商自行商定,由市场形成价格。
(二)蔬菜零售市场实行零售最高限价。蔬菜零售最高限价,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和居民承受能力,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批零差率确定。零售商、贩不得高于零售最高限价经营蔬菜。
(三)批零差率按叶菜、果菜制定,夏秋季果菜40~50%,叶菜50~60%;冬春季果菜60~70%,叶菜70~80%。
(四)实行批零差率控制的蔬菜品种菜计16种:
夏秋季10个品种:
黄瓜、茄子、西红柿、茭瓜、芹菜、梅豆、辣椒、油菜、菜花、早熟莲花菜。
冬春季6个品种:
大白菜、萝卜(青、红)、土豆、油菜、秋莲花菜、韭菜。
夏秋季指每年的6月初到10月底。
冬春季指当年的11月初到来年的5月底。
(五)银川市、石嘴山市蔬菜零售市场的最高限价,由各农贸市场的工商所每日在市场价格牌上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介向当地居民公布。其它县(市)物价部门应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向当地居民发布蔬菜零售最高限价。
(六)不经蔬菜批发市场,直接从菜地采购进入零售市场的或菜农直销的蔬菜,也要执行集贸市场的零售最高限价。
二、银川市、石嘴山市物价部门,要派专人到当地主要批发市场办公,收集当日蔬菜批发价格,测算确定当日零售最高限价,发布价格信息;预测蔬菜市场价格形势,协助工商、公安部门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其它县(市)物价部门是否到批发市场办公,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进行驻市场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