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自治区境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以工代赈项目都要尽可能地多安排贫困地区的劳务。
三、建立和发展劳务输出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劳务输出。各行政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要利用各自的渠道为劳务输出提供方便,创造更多的劳务输出机会。
在组织劳务输出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介绍所、街道劳动事务所、乡(镇)劳动服务站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组建民办中介机构,组织劳务输出,实行有偿服务。
四、下决心抓好劳务培训工作。要逐步做到所有有组织的输出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要与从事劳务的性质相衔接,要注重行业基本常识的学习和基本劳动技能的训练,还要注意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以提高劳务人员的素质和声誉,巩固区外劳动力市场。
五、提倡政府组织和民间输出一齐上。既要发挥各级政府提供信息、协调、服务的重要作用,更要注意发挥各种“能人”的牵头带动作用,重点发展有组织、有规模的输出。积极组建以自治区第四建筑公司为龙头的固原地区建筑劳务集团公司,以及其他紧密型的劳务输出组织,使劳务输出真正纳入市场运行轨道。
六、扎扎实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各县主管部门对成批输出的劳务要派员随队管理。对于输出人员较集中的地区应派驻工作人员,在所在区域自治区办事机构的领导下,加强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及用工单位的联络,对输出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教育他们遵章守纪,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劳务输出工作所需经费,除自治区财政在预算中做适当安排外,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和农建委要从各自掌握的经费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各县地方财政也要给予补贴。培训经费要按计划及时到位。资金管理部门应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八、对于在劳务输出中学有所成,或积累了资金,回乡兴办企业、搞开发建设的人员,各级政府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在办照、贷款、场地、供水、供电等方面提供方便。
九、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计委、农建委要按照《宁夏双百扶贫攻坚计划》中提出的“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年均要达到20万人次左右,人均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到2000年,八县共向非农产业转移劳动力40万人以上”的要求,制定南部山区劳务输出实施方案。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我区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外出务工人员工伤、医疗保险、养老、失业保险,以及对组织劳务输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