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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
 (宁政发〔1994〕94号 1994年8月27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86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帮助宁南山区开展劳务输出工作的报告》(宁党办〔1986〕80号)以来,南部山区8县的劳务输出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总体看,我区劳务输出起步晚、规模小,劳动力素质低,动力不足,为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输出劳务在扶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认真抓好南部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搞好移民开发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各贫困县的劳务输出工作。
  一、统一认识,搞好宣传,确立劳务输出在扶贫开发中的战略地位。认真组织好南部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不仅是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条重要渠道,而且有利于调整贫困地区的产业结构,为今后的经济发展培养有一定技能的建设人才。对此,各级领导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扶贫开发的新型产业来抓,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要广泛宣传劳务输出的意义,推广先进典型的经验,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各地要重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组织外出劳务人员巡回演讲或在邻里间宣传,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教育、引导和组织群众走出山门,开辟致富门路。
  二、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为南部山区的劳务输出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疏通渠道。自治区将在驻北京、上海、杭州、广州、西安等地办事处设立劳务输出管理机构,做好本区域内劳务信息的搜集、与当地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联络,及对输出劳务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各地、市、县以及自治区各企事业单位的驻外办事机构也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紧密配合,承担联络劳务输出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与我区劳务输出较集中的省、市、区联系,建立稳固的劳务协作关系,为我区的劳务输出创建一批稳定的基地,并逐步开拓、扩大范围。
  自治区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涉外劳务机构要积极开拓国外劳务市场,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对有组织的国外劳务输出,有关部门要简化出国人员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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