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原因:根据1998年9月27日宁政发[1998]73号修正 已被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代替)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4〕97号 1994年8月30日)
现将《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生育能力的境内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