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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台除传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节目外,还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自制节目;
  (二)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提供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
  (三)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单位提供的,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及录像制品;
  (四)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五)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
  (六)购买或者交换的国内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七)购买或者交换的其他专题节目和文艺节目。
  除本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节目外,其他均须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供应总站及分站统一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下列节目禁止在有线电视台播放:
  (一)反动、淫秽、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节目;
  (二)未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未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国内外影视剧(片)、录像制品;
  (三)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四)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二十五条 有线电视台不得将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自行翻录、出租、转租、转借或者交换。
  第二十六条 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
  第二十七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出等管理制度,并按月编制播出的节目单,经设立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报所在地县(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系统的节目播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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