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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不得超出其覆盖范围向社会联网。
  第六条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只能由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设立。
  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只能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自治区首府的有线电视网,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自治区有线电视台联网时,各地有线电视台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并网。
  第七条 申请设立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总体规划要求;
  (二)有健全的专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有不少于15人(含15人)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录)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应当超过半数;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专业级前期采访设备,后期编辑设备,完整的演播、录音、摄(录)像、编辑、播出设备及传输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在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时,应当按照规划并网。
  第九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当向(或者由)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学校设立用于教学的有线电视系统,依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时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设立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单位设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须经所在地县(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使用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配备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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