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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宣布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4〕85号 1994年8月8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 自治区对有线电视实行稳步、协调、科学发展的原则。有线电视的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纳入自治区广播电视事业的系统管理和总体规划。
  第四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各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管理、建设、运营和发展规划的制定。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 有线电视台按其设立单位和覆盖范围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是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是指由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或居住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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