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系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是否提前或者延期,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人的提议或厂长(经理)的提议,按企业章程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不设理事会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
  理事会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设立董事会,行使权力。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期末审计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厂长(经理)按照“公平选举、平等竞争、公开招聘、选贤任能”的原则,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  
  选举产生厂长(经理)的办法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需由五人以上职工代表提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需由十名以上职工提名;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的需经理事会提名。所提名单应广泛听取车间、班组等基层及党群方面的意见,然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选,确定候选人。在公布候选人的简历、资历、政绩及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正式选举产生厂长(经理)。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选举工作需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当选人办理任职证书手续。
  企业需要招聘厂长(经理)的,需由职工(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组成招聘领导组织,发布招聘公告,确定合适人选,并由主管部门办理聘用任职手续。
  厂长(经理)任期由职代会确定,任期内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不得随意调动,任职期间,经营管理不善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对其罢免和解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对违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由联社投资开办的企业,其厂长(经理)由联社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其中国家投资比例高于其他投资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企业的董事会任免。
  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由厂长(经理)提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