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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系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的通知

  (十一)工资、奖金自主分配权
  依照政府规定,企业有权采用工效挂钩、计件工资、分成工资等多种形式。在可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各种具体的分配方式。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和对有特殊贡献职工实行晋级、重奖的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享有优惠政策权
  企业有权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及国家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企业有权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各种减免税、税前还贷等优惠待遇。
  生产经营政策性亏损产品、微利小商品的企业,有权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承担计划产品生产任务,购供双方应签订经济合同,按合同办事;购方未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自营销售,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生产经营国家和地方计划产品、名优新产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出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和市场紧缺商品的企业,在税收、信贷、价格、能源、交通运输和原辅材料供应等方面,有权享受优惠政策待遇。
  (十三)资产处罚和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有权出租、抵押、有偿转让、购置固定资产。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
  (十四)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十五)知识产权
  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著作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及产品声誉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由侵权者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承担《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企业的职工,按照《条例》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企业对职工应以公约形式约定职工参加、退出、职责、待遇、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等方面代表,其中工人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车间(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党、政、工、团等方面代表应分配到各车间、分厂、工段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厂长任期同步。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人员变化比较大时,可改选和增补。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和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选举单位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改变所有制性质和财产所有权;决定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重大变更;审议决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决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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