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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好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解决好移交地方安置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1994〕75号 1994年7月12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19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解决好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问题,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工作局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新民安〔1992〕253号)。通知下发后,多数地区都能认真执行,但也有少数地区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问题至今仍没有很好解决。对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将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纳入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执行当地的统一管理办法。民政部门每年编造名册,连同国家下拨的医疗补助费一并交当地公管会,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到指定医院就诊。对于医疗超支问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军队离退休干部所在的地、州、市、县(市)财政负责解决。同时,要加强医疗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常审查,堵塞漏洞,克服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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