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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病虫预测预报体系。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确定自治区测报对象,拟定测报办法和规章制度,对测报对象实施调查和监测,掌握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发展动态,定期发布自治区的中、长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地(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测报业务,调查和监测本行政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及趋势,准确、及时地发布本行政区的中、短期预报和警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和措施。
  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应当按规定进行森林病虫调查,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为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提供防治服务经费,并建设下列基础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建设临时简易机场;
  (三)检疫隔离试种苗圃、测报实验室、检疫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
  (四)林木种苗和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专用车、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六)其他防治设备。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防治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要贯彻以营林技术措施为主,协调运用生物、化学、物理、人工等防治措施,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 施用化学农药防治森林病虫害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防治前必须进行虫情调查,并发出短期预报,拟定防治方案;防治后要进行效果检查。资料要归档。
  (二)根据要防治的病虫种类和发生情况,正确选用药剂品种、剂型、浓度、施药方式和施药时间,做到科学施用农药;
  (三)施药作业前,应当发出通知,并在施药区张贴告示,防止人畜中毒。
  第二十一条 使用飞机施药时,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障航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应当按“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森林和林木的经营者进行防治,并负担费用。对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涵养林、荒漠林以及暴发大面积危险性病虫灾害的,其经营者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确有困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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