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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线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经营者应加强对专线车的管理,不得将专线车交与无准营证、服务卡或准营证、服务卡与营运证户名不符的人员营运。
  前款所指的人员从事专线车营运,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作经营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营运票价)
  专线车营运票价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经营者可在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价格内确定或调整线路营运票价,并按规定的程序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车票的印制)
  专线车应使用由市公用局会同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车票,或使用经市公用局和市税务部门认可、印有经营者名称的车票。车票的面值应与确定的营运票价一致。
  第二十四条 (营运车辆的要求)
  营运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车身两侧规定位置标设固定的经营者全称;
  (二)车辆牌照装置牢固、平整、号码清晰、齐全,并与行车执照相符;
  (三)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方按规定设置线路起讫站点标志牌,右上方张贴营运证副本,并随车携带营运证正本;
  (四)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专线车乘坐规则和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客管处监制的票价表;
  (五)车辆整洁,设备完好。
  第二十五条 (营运时的规定)
  专线车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准的线路上营运;
  (二)按核准的营运班次和时刻营运;
  (三)按核准的人数载客。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和售票员营运时的要求)
  专线车驾驶员、售票员营运时应做到:
  (一)衣着整洁,仪容端正,礼貌待客;
  (二)驾驶员携带准营证;
  (三)售票员佩带服务卡;
  (四)准营证、服务卡与营运证户名相符;
  (五)按确定的票价向乘客出售车票;
  (六)不擅自将车辆交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七)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乘客的义务和权利)
  乘客应遵守专线车乘坐规则,上车后及时购买车票。对不按规定购票的乘客,可按规定作出补罚票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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