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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线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经营者的资质由市客管处按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经营者经资质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的注销)
  经营者合并、分立或歇业,应自合并、分立或歇业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客管处办理注销资质证书手续。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线路的变更、撤销或暂停营运)
  线路投入营运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撤销线路或暂停营运。
  经营者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撤销线路或暂停营运的,必须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由市客管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经营者应于线路变更、撤销或暂停营运之日的十天前在站点告示乘客。
  第十六条 (线路营运车辆的增减)
  线路投入营运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减少经核准的营运车辆数量。因线路客流量增加等情况,市客管处可要求经营者按规定的数量和期限增加营运车辆。
  第十七条 (按乘客意愿就近上下客的限制)
  专线车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线路上营运,不得采用按乘客意愿就近上、下客的服务方式;在中心城区外需实行这一服务方式的,应经市客管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站牌的设置)
  经营者必须在线路站点设置统一站牌。站牌应标明线路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和票价;营运时刻经核准的,还应标明始、末班车的始发时间或经过该站点的时间。
  第十九条 (站点的要求)
  经营者应根据场地条件,在线路站点设置候车设施,并在起讫站点张贴专线车乘坐规则和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客管处监制的票价表。
  第二十条 (共同使用站点的管理)
  两条或两条以上线路共同使用的站点由市客管处指定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调度并接受管理。
  未经市客管处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将共同使用的起讫站点关闭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营运人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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